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检二刑诉〔2020〕3358号
被告人邢献春,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2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安徽省肥西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西县**镇**号,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路**小区**栋**单元**室。曾因犯抢劫罪,于1999年6月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2月17日被原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曾因盗窃,于2006年3月3日被决定劳动教养一年零六个月;曾因盗窃,于2008年2月26日被合肥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零六个月;曾因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于2013年7月24日被安徽省长丰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曾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1月28日被安徽省肥西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百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7日被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6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献春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邢献春行至巢湖市向阳路**烤鸭店,盗窃被害人蒋某某存放在该处桌子上一提包内的现金7000元。
2020年7月28日,巢湖市公安局发还被害人蒋某某亲属6950元。
2020年7月26日,被告人邢献春在巢湖市城市之光小区朋乐旅馆6号房间内被巢湖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到案经过、人口身份信息查询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霍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邢献春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笔录;
6.现场辩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献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献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献春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邢献春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邢献春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陆家平
检察官助理:许弢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邢献春现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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