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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邢玉琼故意伤害案)_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二分公诉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邢玉琼,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79********,黎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乐东县)**镇**村委会**村**队**号,住户籍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乐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乐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日由乐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邢少平,海南三和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周真聪,海南三和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乐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玉琼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1日移送乐东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3月19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邢玉琼回到位于乐东县**镇**村委会**村的家中,被害人韦某甲(系邢玉琼配偶)因家庭琐事与邢玉琼发生口角,两人进而在厨房内扭打在一起并摔倒在地,邢玉琼站起身后捡起一把螺丝刀朝韦某甲脸部、肩膀、胸部等部位捅刺,致韦某甲左上眼睑、左肩部、左三角肌、左右胸部等多部位受伤并倒地不起。随后,邢玉琼叫人一起将韦某甲送至千家镇卫生院,韦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韦某甲姐姐韦某乙赶到千家镇卫生院后报警,民警在该卫生院将邢玉琼控制住并带至千家派出所。经鉴定,韦某甲系生前左胸部受到锐器刺创,致左肺上叶贯通创,造成左胸腔大量积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螺丝刀、邢玉琼所穿的外套、短袖衣、长裤等;

2.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抓获经过等;

3.证人韦某乙、韦某丙、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邢玉琼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书等;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方位示意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玉琼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玉琼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邢玉琼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且被害人对引发矛盾存在过错,邢玉琼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韦某丁、韦某戊、韦某丙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邢玉琼在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之间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永超

检察官助理:杨春雨

书 记 员:王 悦

2020年4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邢玉琼现羁押于海南省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2册、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扣押到的螺丝刀、邢玉琼作案时所穿的外套、短袖衣、长裤等现存放于乐东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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