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一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邢祥奎,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31974********,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罗源县,住福建省罗源县**乡**村**号。因犯诈骗罪,于2002年6月27日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诈骗罪,于2006 年1月20日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诈骗罪,于2006 年9月11日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22日被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1日被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 2017 年7月11日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 年3月27日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次日转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罗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祥奎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邢祥奎在罗源县凤山镇彼岸西餐厅内,以借手机打电话为由,盗走被害人魏某某苹果11手机一部,并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169元。
2.2020年5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邢祥奎在罗源县松山镇滨海新城风情商业街小媳妇酒楼内,以同样手段盗走被害人刘某甲苹果XS手机一部、被害人刘某乙华为P30PRO手机一部,并以共计人民币2600元的价格将上述两部手机卖给他人。经鉴定,被盗手机合计价值人民币8884元。
3.2020年6月3日18时许,被告人邢祥奎在福州市鼓楼区六一路凯逸轩318包厢内,以同样手段盗走被害人田某某苹果11PROMAX手机一部,并以人民币27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9264元。
4.2020年6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邢祥奎在福州市台江区五一中路钦榕大酒店212包厢内,以同样手段盗走被害人周某某苹果11PROMAX手机一部,并以人民币28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9264元。
被告人邢祥奎于2020年6月4日在福州市公安局水部派出所门口被罗源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邢祥奎身份证明材料、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前科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刑满释放证明、被害人手机购置凭证、手机盒等信息材料、被告人邢祥奎盗取他人财物地点照片、销赃地点照片、被告人邢祥奎体检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魏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田某某、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邢祥奎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罗源县价格认证中心 罗发改价认定[2020]30号《关于手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罗源县价格认证中心 罗发改价认定[2020]44号《关于手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证人陈某某的辨认笔录、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魏某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邢祥奎的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视频监控截图;
8.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祥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祥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达人民币3258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祥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邢祥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邢祥奎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邢祥奎有多次盗窃前科,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邢祥奎多次盗窃,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侯军辉
检察官助理:叶润林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邢祥奎现监视居住在福建省罗源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