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望检公诉刑诉〔2019〕85号
被告人邢秀艳,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73********,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望奎县,住山东省**市**区**村,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望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4日被望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望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19日被望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黑龙江省望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秀艳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2019年6月30日、2019年9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2年9月14日,被告人邢秀艳虚构承包开发楼盘工程用款的理由,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用伪造的北林区润丰园小区05-5栋2单元501室房屋所有权证作抵押,从望奎县先锋镇四段村村民孙某某家抵押借款人民币150000元,用于偿还债务及生意花销,借款逾期邢秀艳拒不偿还借款并外逃躲藏。
2、2014年3月26日,邢秀艳虚构与人合伙开发房地产工程用款事实,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用伪造的北林区润丰园小区05-5栋2单元501室房屋所有权证作抵押。从北林区五环小区韩某某处借款306650元,用于偿还债务及开四海小吃部花销,借款逾期邢秀艳拒不偿还借款并外逃躲藏。
3、2013年4月至2015年间,邢秀艳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以虚构的支付工人工资、朋友母亲得病急需用钱、开发楼房没有回款等理由,先后从望奎县先锋镇四段村村民韩某甲手借款6笔共计90500元,后拒不归还并外逃躲藏。
4、2012年7月至2015年间,邢秀艳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以虚构的搞房地产开发、朋友母亲得病急需用钱、欠孩子老师急需偿还等理由先后从望奎县先锋镇四段村村民李某某手借款5笔共计135500元,除2012年8月17日偿还50000元外,拒不归还余下85500元借款并外逃躲藏。
5、2014年4-5月,邢秀艳以用韩某甲、李某某车辆在中信银行办贷款,贷出来的钱还韩某甲、李某某之前欠款,中信银行贷款由她偿还为由,领韩某甲、李某某在中信银行办贷款手续后叫二人回家等待。邢秀艳从韩某甲卡中支出2961元、从李某某卡中支出2081元自己花销拒不偿还。逾期后,在中信银行工作人员的催要下韩某甲、李某某偿还上述款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协议书、借款借据、借款合同、转账凭证、房产买卖契约、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房权证、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审核表、餐饮服务许可证、房屋租赁合同、望奎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情况说明、绥化市房产管理处查档证明、收条、欠条、哈尔滨银行有限公司对私对手信息查询、望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客户简易明细账查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一本通历史明细、中国工商银行活期历史明细清单、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等;
2.证人有柳某某、温某某、季某某、刘某某、刘某甲、马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韩某甲、孙某某、李某某、韩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邢秀艳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秀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海燕
2019年9月22日
附:
1.邢秀艳现羁押于青冈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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