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嵊检一部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邢科峰,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3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嵊州市**镇**村**村**号。1997年因犯流氓罪被嵊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1年10月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嵊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8年1月3日因犯抢劫罪被嵊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于2015年9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8月7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同年9月11日被嵊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邢某甲,男, 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3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嵊州市**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7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嵊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科峰、邢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至7月30 日期间,被告人邢某甲、邢科峰经事先商量,由被告人邢科峰到嵊州市长乐镇上湖村中铁二局上岗隧道出口工地,先后三次偷运宕渣669.8吨出售。被告人邢科峰获利人民币1800元,被告人邢某甲获利人民币9000元。经鉴定,涉案宕渣总价值为人民币20094元。
案发后,被告人邢科峰、邢某甲先后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从被告人邢科峰处扣押宕渣332.5吨;被告人邢某甲退赃人民币10119元。扣押的款物已全部发还给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新建金甬铁路站前工程指挥部二分部,二人获得被害单位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判决书、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卫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邢科峰、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鉴定认定书等鉴定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科峰、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科峰、邢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科峰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被告人邢科峰、邢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故对被告人邢科峰、邢某甲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嵊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 黄萍娟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邢科峰现羁押于嵊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邢某甲现住嵊州市**镇**村**村**号;
2.《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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