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邢立爽盗窃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邢立爽,男,198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724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扶余县,住扶余县****。曾因盗窃罪于2016年5月12日被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盗窃罪2019年7月30 日被松原市乾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2月2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4月18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5月18日被榆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立爽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30日4时许,被告人邢立爽窜入榆树市万豪洗浴休息大厅,趁被害人陈某某、王某甲在洗浴休息大厅睡觉之机,将陈某某放在身边的一部三星W2018手机盗走,价值人民币470元、将王某甲放在身边的一部VIVOy75盗走,价值人民币260元。

2、2020年4月8日2时许,被告人邢立爽窜至榆树市万美洗浴休息大厅,趁被害人王某乙在洗浴休息大厅睡觉之机,将王某乙放在身边的一部VIVOy85手机盗走,价值人民币350元。

3、2020年4月8日4时许,被告人邢立爽窜入榆树市清华园洗浴休息大厅,趁被害人管某某、徐某某在洗浴休息大厅睡觉之机,将管某某放在身边的一部华为MATE30保时捷手机盗走,价值人民币7100元;将徐某某放在身边的一部黑鲨游戏手机盗走,价值人民币1750元。

4、2020年3月23日4时许,被告人邢立爽窜入松原市韩丽园洗浴休息大厅,趁被害人吴某某在洗浴休息大厅睡觉之机,将吴某某放在身边的一部OPPOReno3pro手机盗走,价值人民币3600元。

5、2020年3月24日3时许,被告人邢立爽窜入松原市前郭县哈达洗浴休息大厅,趁被害人赵某某、任某某在洗浴休息大厅睡觉之机,将赵某某放在身边的一部苹果X手机盗走,价值人民币2600元,将任某某放在身边的一部VIVO X9手机盗走,价值人民币370元。

6、2020年4月3日5时许,被告人邢立爽窜入松原市浅水湾洗浴休息大厅,趁被害人岳某某在洗浴休息大厅睡觉之机,将岳某某放在身边的一部三星S8手机盗走,价值人民币800元。

7、2020年4月6日3时许,被告人邢立爽窜入松原市金色海洋洗浴休息大厅,趁被害人张某甲在洗浴休息大厅睡觉之机,将张某甲放在身边的一部苹果6S手机盗走,价值人民币560元,一部VIVOS1手机盗走价值人民币1100元。

8、2020年4月7日3时许,被告人邢立爽窜入松原市济州岛洗浴休息大厅,趁被害人彭某某在洗浴休息大厅睡觉之机,将彭某某放在身边的一部ViVOX27pro手机盗走,价值人民币1850元。

9、2020年4月14日4时许,被告人邢立爽窜入白城市泰禾洗浴休息大厅,趁被害人董某某在洗浴休息大厅睡觉之机,将董某某放在身边的一部OPPOREN02手机盗走,价值人民币1470元。

10、2020年4月11日3时许,被告人邢立爽窜入长春市南关区济州岛洗浴休息大厅,趁被害人张某乙、邸某某在洗浴休息大厅睡觉之机,将张某乙放在身边的一部苹果X手机盗走,价值人民币1200元,将邸某某放在身边的一部小米红米NOTE8手机盗走,价值人民币600元。

11、2020年4月11日4时许,被告人邢立爽窜入长春市南自由大路汤泉时代洗浴休息大厅,趁被害人李某某在洗浴休息大厅睡觉之机,将李某某放在身边的一部三星W20手机盗走,价值人民币12100元。

12、2020年4月16日6时许,被告人邢立爽窜入长春市南关区济州岛洗浴休息大厅,趁被害人孟某某在洗浴休息大厅睡觉之机,将孟某某放在身边的一部苹果11手机盗走,价值人民币4100元。

13、2020年4月17日3时许,被告人邢立爽窜入长春市宽城区红帆网吧,趁被害人郭某某在网吧睡觉之机,将郭某某放在身边的一部苹果X手机盗走,价值人民币25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孔某甲、孔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孟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邢立爽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立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立爽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立爽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处罚。被告人邢立爽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田玲

检察官助理:徐洲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邢立爽现羁押在榆树市看守所

2.案卷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