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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邢维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9〕529号

被告人邢维军,男,1965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41226196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安徽省颍上县********号。被告人刑维军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1月2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1月29日由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维军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刑维军,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将本案退回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6月13日该分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邢维军于2016年4月至11月期间,以投资开办“水秘方”产品企业为名, 通过安排工作人员、向他人介绍水秘方产品、展示宣传材料,并以投资设厂可以获得高额收益、成功推荐他人投资可以获得高额推荐奖励的方式,共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6950000余元。

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刑维军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银行卡交易明细等;

2.证人王某甲、吴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乙、王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刑维军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刑维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刑维军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刑维军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 博 学

2019年11月29日

(此业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刑维军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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