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邢翠玉,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94********,黎族,初中文化,海南**科技有限公司**,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家住海南省乐东黎族县**镇**宿舍**楼,现住海口市龙华区**园**栋**单元**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翠玉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7年12月16日至2019年春节期间,被告人邢翠玉以帮忙介绍被害人杨某某到海南省三亚市**银行成为正式职工为由,多次向杨某某索要介绍费,杨某某在其租住的海口市龙华区**路**宾馆后面一出租屋内多次以微信转账、银行汇款、现金交付等方式将共计人民币96000元交给邢翠玉。经查,邢翠玉并没有能力给杨某某介绍工作,其收取杨某某介绍费后大部分用于购买私彩,其余用于个人生活开销。
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邢翠玉至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报案书、微信聊天截图、银行转账流水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邢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邢翠玉的供述及辩解;
5.现场勘查、辨认笔录及相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翠玉其诈骗他人财物人民币96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翠玉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邢翠玉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决邢翠玉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如邢翠玉全额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且符合社区矫正监管条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珺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邢翠玉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27898****,现住海口市龙华区**园**栋**单元**房;
2随案移送全部案件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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