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平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邢长军,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6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北京市平谷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平谷区**镇**街**巷**号,现住址北京市平谷区**镇**号楼**单元**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8年11月15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6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长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邢长军驾驶电动自行车至北京市平谷区**镇**村**路**号被害人杨某某经营的北京**生产资料门市部,窃得该门市部木柜抽屉内人民币460元。
2、2020年6月初的一天17时许,被告人邢长军驾驶电动自行车至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西樊各庄村西桃树地,将被害人张某甲停放在路边一电动三轮车上的钱包内人民币1300元窃走。
3、2020年6月9日5时许,被告人邢长军驾驶电动自行车至北京市平谷区**镇**路**号被害人张某乙经营的北京**农资配送公司门店内,窃得该门店木柜抽屉内人民币640元。
被告人邢长军于2020年6月12日被民警抓获,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110接警单、接受证据清单、物证照片制作说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邢长军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附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照片、现场平面示意图);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6张;7、其他证据材料:案件来源、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工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长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长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邢长军:(1)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2)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红革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邢长军现羁押于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13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换押证》1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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