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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邢长艳诈骗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检刑诉〔2020687

被告人邢长艳,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825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河南省温县人,户籍地河南省温县**镇**街**巷**号**单元**号,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长艳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5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6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月至2012年10月,被告人邢长艳以进货、经营灵璧石生意等为由,以借款的形式多次骗取李某某、马某某共计人民币700000余元后逃匿。邢长艳将诈骗得来的的钱款用于网上赌博等消费。

被告人邢长艳于2019年11月22日15时许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村**号**单元**室被河南省卫辉市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转账明细、违法犯罪前科查证、临时羁押证明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邢某甲、卓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邢长艳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长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宋  姝

检察官助理 徐桂萍

2020年7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邢长艳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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