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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邢须盗窃案)_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邢须,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84********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村委会****,捕前住该队。因犯抢夺罪,于2012年5月24日被乐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抢夺罪,于2014年10月16日被乐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于2016年2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夺罪,于2018年8月22日被乐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于2020年8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3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文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文昌市看守所。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须涉嫌盗窃罪一案,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1日22时30时至次日6时许,被告人邢须窜至位于文昌市**镇**街被害人龙某某家,从龙某某邻居家房顶,使用工具将龙某某家窗户上的防盗网剪开一个缺口,进入龙某某家中实施盗窃,后又从该缺口离开。被告人邢须将所盗的公文包内财物拿走后,经公文包及花瓶、刀具、红酒等财物一同丢弃在龙某某邻居家房顶。经被害人龙某某清单称其家中被盗手机1部、金项链1条、平板电脑1部、木质貔貅1对、XO酒1瓶、木质象雕1个(以上财物具体价值不清)。经文昌市公安局对被盗现场进行勘查,在窗户下灶台上提取2枚指印。经鉴定,公安民警自现场提取的2枚指印与被告人邢须的左手中指捺印样本同一。

2020年8月23日,在海南省乐东监狱将刑满释放的被告人邢须传唤到案。被告人邢须对本案事实据不供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违法记录查询表、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比中现场指纹情况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健康检查笔录

2.证人证言:证人符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邢须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指纹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刑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本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书  记  员 陈卓裕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邢须现羁押于文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随案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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