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那某某、丛某某盗伐林木案)_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后检一部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那某某,男,蒙古族,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1523231975********,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镇**嘎查,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镇**嘎查。2019年3月5日因涉嫌盗伐林木、滥伐林木罪被科左后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被告人丛某某,男,汉族,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 2109221978********,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彰武县**乡,现住辽宁省彰武县**乡**村**组。2019年3月5日因涉嫌盗伐林木、滥伐林木罪被科左后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科左后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那某某、丛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份,被告人那某某、丛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人员将所购买的位于科左后旗**镇**嘎查村民阿某某嘎家林地内林木实施采伐,经林业技术鉴定,采伐杨树240株,实际采伐林地面积8.22亩,折合立木蓄积146.7056立方米。

2.2018年12月份,被告人那某某、丛某某未经林权人同意,擅自将位于科左后旗**镇**嘎查村民白某某家林地内林木实施采伐,经林业技术鉴定,采伐杨树47株,实际采伐面积1.2亩,折合立木蓄积26.181立方米。

3.2019年1月30日,被告人丛某某未经林权人同意,擅自将位于科左后旗**镇**嘎查村西1552米处、水泥路南侧图某某家林地内林木实施采伐,经林业技术鉴定,实际采伐面积9.9亩、其中间伐17棵杨树,折合立木蓄积4.2175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上报材料、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林权证、收据、林木采伐许可证等;

2.证人证言:证人卢某某、白某某、图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那某某、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结论: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被告人丛某某提供的手机录音、被告人讯问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那某某、丛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人员将所购买的林木实施采伐,采伐杨树240株,实际采伐林地面积8.22亩,折合立木蓄积146.7056立方米,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那某某、丛某某未经林权人同意,擅自将他人林木实施采伐,采伐了杨树47株,实际采伐面积1.2亩,折合立木蓄积26.181立方米;被告人丛某某又单独未经林权人同意,擅自将他人林木实施采伐,实际采伐面积9.9亩、其中间伐17棵杨树,折合立木蓄积4.2175立方米,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毕力格图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那某某、丛某某现被科左后旗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