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河检刑检刑诉〔2020〕399号
被告人那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131976********,满族,专科毕业,沈阳市**管理中心,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路**号***,住沈阳市大东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18时许,被告人那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辽A*****的小型机动车,行至沈河区万柳塘路69号附近时与同向的车牌号为辽A*****的一辆小型机动车发生碰撞,被告人那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那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13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那某某主动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查获经过、接报警记录、被告人那某某亲笔供词、人口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那某某的驾驶证、机动车的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查询记录、违法记录详细信息、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现场照片、血样照片、血样封存照片、检测呼气酒精含量照片、采血机构的许可证及采血人的资格证书、鉴定机构资格证书、鉴定人资格证书、被害人李某的驾驶证及行车证、协议书及收条、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及交通事故认定书、那某某行驶路线无监控录像的情况说明;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乙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那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 健
检察官助理:杨思宁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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