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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那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那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81992********,满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住莱西市**镇**庄**市场。2020年8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2日01时20分许,被告人那某某(持C1证)醉酒后驾驶蒙*****号小型轿车沿省道214线由南向北行驶至莱西市**镇**庄**市场附近的中欣大棚膜批发零售店处,遇郑某卫(持C1证)驾驶鲁******号轻型仓栅式货车顺停在前追尾相撞,后经对那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定性定量检测结果为188.08mg/100mL。

被告人那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查获经过;2、接警单;3、证人证言;4、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肇事认定书;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司法鉴定意见书;7、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技术照片;8、前科查询、户籍证明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那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其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2个月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6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欣绩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那某某现取保候审莱西市店埠镇蔬菜批发蔬菜家中。

2、全部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量刑理由说明书各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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