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那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21999********,满族,大专文化,农民,住大连市金州区**街道**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下午,被告人那某某到大连市金州区**街道**村**屯,趁其二婶王某某家中无人之际,进入房内盗走王某某身份证1张、1万元存款单1张。次日,那某某欺骗廉某某称王某某是其母亲,由廉某某用本人身份证帮助那某某将该存款单中1万元存款取出。
案发后,被告人那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认现场照片;
2.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廉某某等人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作案1次,赃款人民币1万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那某某现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那某某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海
检察官助理:张金龙
2020年5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电话:13898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证材料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