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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那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349号

被告人那某某,女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91969********,满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住瓦房店市**路**园**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那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那某某与被害人王某甲系高中同学。2018年6月份,被告人那某某虚构能为被害人王某甲女儿王某乙办理工作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王某甲现金20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前科查询证明、借条;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元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毛妮
检察官助理:  赵迪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那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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