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342号
被告人那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3031969********,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政治面貌:群众。经常居住地:秦皇岛市海港区燕海里**栋**单元**号。2018年12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那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中旬,被告人那某某以办理贷款、偿还透支卡为由骗取被害人周某某10700元。
2018年7月22日至8月29日期间,被告人那某某以其女儿生病住院急需用钱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6000元。
2018年7月7日至8月24日期间,被告人那某某以其女儿生病住院急需用钱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18000元。
2018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那某某以女儿生病住院化疗为由,骗取被害人俞某某9500元。
2018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那某某以其女儿生病住院急需用钱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4000元。
2018年6月21日,被告人那某某以其女儿生病住院为由,骗取被害人于某某5000元。
2018年6月26日,被告人那某某以表姐去世,妻子闹离婚分财产为由,骗取被害人赵某某11000元。
2018年7月6日,被告人那某某以其女儿得白血病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3000元。
2018年7月19日,被告人那某某以其女儿生病住院为由,骗取被害人边某某2000元。
2018年7月29日,被告人那某某以其女儿生病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某2000元。
2018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那某某以给女儿看病为由,骗取被害人柳某某4000元。
2018年7月30日,被告人那某某以其女儿生病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5000元。
2018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那某某以其女儿生病住院急需用钱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4000元。
2018年7月27日,被告人那某某以其女儿生病住院为由,骗取被害人贾某某3000元。
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那某某以其女儿生病住院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4000元,期间在被害人张某某的催要下,被告人那某某向被害人张某某还款2000元。
2018年8月18日,被告人那某某以女儿生病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陈某某、罗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周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那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玉林
2019年5月23日
附:
1、被告人那某某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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