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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那某某诈骗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一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那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街**号**栋**单元**室。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那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于2020年3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21日,被告人那某某谎称能够帮助被害人菅野某某(日本籍)办理导游证,骗取菅野某某人民币14000元。那某某已于案发后将赃款人民币14,000元返还菅野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

2.2019年1月14日,被告人那某某谎称能够帮助被害人谭某某的朋友办理导游证,分四次骗取谭某某共计人民币39700元。

经侦查,被告人那某某于2019年12月4日在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菅野某某、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那某某已返还部分赃款。被告人那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那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赫男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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