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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那某某贩卖毒品案)_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盐检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那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831990********,汉族,大学本科,无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号楼**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路**小区**号**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8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那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认罪认罚),于2020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购毒人员杨某某在“百度贴吧”看到被告人那某某发布贩卖氯硝西泮片的广告,便通过微信与那某某取得联系,那某某在微信中称氯硝西泮片10盒起卖,每盒64元,并向杨某某发送氯硝西泮片的视频,当时杨某某并未购买。2020年7月17日,杨某某再次询问那某某是否在卖氯硝西泮片,并以人民币420元一瓶的价格向那某某购买5瓶氯硝西泮片。18日,那某某将“闲鱼交易平台”链接发给杨某某,杨某某通过链接向那某某支付2100元,随后那某某通过快递(快递单号:164073512210)将5瓶“恩华牌氯硝西泮片”(每瓶100片)邮寄至杨某某提供的地址(深圳市盐田区***一号*栋丰巢快递柜)。7月20日,民警在杨某某收到的快递包裹内提取到5瓶“恩华牌氯硝西泮片”。

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检验,上述查获的药品中检出氯硝西泮成分。

2020年8月28日,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民警在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路香谢丽楼下“***药房”将那某某抓获,并在那某某驾驶的车辆内缴获印有“氯硝西泮片”字样的空药盒5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查获药品照片,称重、取样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百度贴吧广告,疑似毒品收条,户籍信息等资料;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那某某的供述;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粤南[2020]毒鉴字第285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5.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那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利贩卖国家管制药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被告人那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因素,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红霞

                                               检察官助理 胡昕然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那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盐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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