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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那某甲危险驾驶案)_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左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那某甲,曾用名那某乙,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1521301998********,蒙古族,高中文化,牧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左旗**苏木**嘎查,现住新巴尔虎左旗**苏木**嘎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那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3日0时左右,被告人那某甲在新左旗阿木古郎镇恩泽楼下老三烧烤店喝酒后,驾驶号牌为蒙E*****牌银色雪佛兰牌轿车在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镇区由西向东行驶至马文章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伦贝尔蓝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那某甲血样乙醇含量为140.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驾驶证查询表、驾驶证吊销证明、机动车查询表、提取笔录、鉴定意见书、酒精测试单、及被告人那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那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那某甲拘役两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巴尔虎左旗法院 

检察员:斯琴高娃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那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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