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井检公诉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那马尔布,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71992********,彝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雷波县**乡**村**组**号,住四川省德昌县**镇**村**组。2009年10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4年11月10日因犯抢夺罪被犍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5年9月27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井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1月20日经井研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井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井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那马尔布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 10月 14日凌晨,被告人那马尔布从荣县长山镇窜至井研县**镇**街**号范某某住宅处,利用随身携带的卡片插开防盗门,进入室内盗窃现金170元后,被受害人发现,那马尔布迅速逃离现场;当日凌晨1时许,那马尔布又窜至竹园镇**街**号门市,在关闭门市的电源开关后,利用随身携带的卡片插开防盗门,从后门进入门市内,盗窃柜台内的足金首饰,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被受害人发现,那马尔布盗得850克足金首饰后仓惶逃脱。被告人那马尔布将一部分足金首饰出售,部分获利除用于个人挥霍外,其余26218元被公安机关扣押。剩余盗窃的足金首饰被那马尔布藏匿,经搜寻未发现。经鉴定被盗足金首饰价值人民币288915元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那马尔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那马尔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那马尔布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其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那马尔布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那马尔布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至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至四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井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渝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夹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7张。
3. 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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