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邦某某,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59********,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丰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0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月**日**时许,被告人邦某某驾驶赣******大货车行至丰城市**区**基地**路口左转弯时,与被害人徐某某驾驶赣******三轮摩托车(后载王某某)相撞,致使王某某当场死亡、徐某某头部受伤。经鉴定,徐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邦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案后主动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邦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邦某某案后主动投案,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傅军彪
检察官助理:唐璐
(院印)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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