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市检检一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邬列,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8821982********,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住辽宁省大石桥市虎庄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2020年5月19日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批准逮捕。2017年2月20,被告人邬列曾因犯有强奸罪被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邬列因盗窃被大石桥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
本案由大石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邬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8时30分许,被告人邬列窜至大石桥市石桥管理区小花园****店内,以购买货物为由与被害人李某某闲聊,并于当日17时30分许,趁李某某不注意,将李某某放在货架后面的黑色钱包内的4100元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邬列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邬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邬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邬列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邬列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属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院印)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石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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