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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邬如定等人招摇撞骗案)_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邬如定,男,197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6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浙江省宁海县********号。2015年3月25日因招摇撞骗被宁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5年11月12日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宁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2018年1月31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女,197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6197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浙江省宁海县**街道******号。2019年4月2日因招摇撞骗罪被象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4日。2019年6月4日因涉嫌招摇撞骗罪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邬如定、郭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同年5月期间,被告人邬如定冒充工商所所长等身份,采用打电话的方式,向宁波**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符某某等人、宁波**文具有限公司负责人郑某某、宁海县**新材料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某甲、宁波市**数控机械有限公司负责人俞某某、宁波**机械有限公司负责人徐某甲、宁海县**混凝土有限公司负责人陈某某、宁海县**铝业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某乙推销茶叶,共计骗得人民币33500元。其间,被告人郭某某明知被告人邬如定采用上述方式推销茶叶的情况下,仍提供茶叶并送至宁海县**新材料有限公司、宁波**机械有限公司、宁海县**混凝土有限公司。经鉴定,被告人邬如定等人销售的茶叶价值共计人民币20000元。

2019年3月底,被告人邬如定采用同样的方式向宁波**化工有限公司负责人徐某乙推销茶叶,同年4月1日,被告人郭某某在明知被告人邬如定冒充**县环保局工作人员推销茶叶的情况下,提供5斤茶叶并送至该公司,被当场识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转账记录、通话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

2、证人孔某某、林某某、郭某某、陈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符某某、郑某某、王某某、俞某某、徐某甲、陈某某、王某某、徐某乙等的陈述;

4、被告人邬如定、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邬如定、郭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其中被告人邬如定系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邬如定、郭某某实施部分犯罪行为时系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邬如定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 岚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邬如定现羁押于宁海县看守所、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宁海;                 

2、本案卷宗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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