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琼海检一刑诉〔2020〕Z257号
被告人邬小兵,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4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镇**村**组**号,现住户籍所在地,2012年8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5年2月23日刑满释放;2015年1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8年1月7日刑满释放;2019年1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8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7月11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脱逃,2020年7月24日再次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琼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邬小兵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下午,被告人邬小兵从海口市来到琼海市潭门镇,伺机盗窃其曾经短期务工过的博鳌金湾悦海一期项目建设工地。2020年7月7日凌晨,被告人邬小兵进入工地生活区集体宿舍,趁被害人熟睡之机,分别进入6号宿舍板楼1-105号、2号宿舍板楼1-4号房间各盗窃了1部OPPO手机。接着,被告人邬小兵进入工地办公区,先后进入多间办公室共盗窃了5部笔记本电脑及1部台式电脑主机。之后,被告人驾驶停放在办公楼门前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携带赃物逃离现场。被告人邬小兵到达嘉积镇后,将盗窃的电动车以2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双拥路**号电动车修理店老板冯某某,然后携带其他赃物逃至海口市,将赃物藏匿在海口市龙华区**路**村**号**房的刘某某家中,并于当天下午将其中的2部OPPO手机和1部联想笔记本电脑拿到海口市龙华区**路**号手机店以1200元的价格出售给手机店老板林某某。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9日从冯某某处扣押被盗的雅迪牌电动车1辆,2020年7月24日从刘某某家中扣押被盗的笔记本电脑4部及台式电脑主机1部,2020年7月25日从林某某处扣押被盗的OPPO手机2部和联想笔记本电脑1部。破案后,上述扣押的赃物均已经发还被害人。经琼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上述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8807.2元。
被告人邬小兵于2020年7月10日被公安民警从三亚市抓获,次日在琼海市公安局潭门派出所接受讯问,2020年7月11日23时被宣布刑事拘留,被关押在潭门派出所办案区讯问室。被告人邬小兵趁看守人员疏忽,于2020年7月12日解开手铐和审讯椅从派出所脱逃,后于2020年7月23日被公安民警从海口市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动车1辆(照片)、笔记本电脑5台(照片)、台式电脑主机1台(照片)、OPPO手机2部(照片);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归案说明、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手机开户信息材料、价格认定结论书、逃跑路线图、办案区平面图、传唤证、拘留证、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情况说明、办案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方某某、杨某某、冯某某、吴某某、刘某某、林某某、徐某某等7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何某某、王某某、张某甲、邱某某、包某某、张某乙等6人陈述;
5.被告人邬小兵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人像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视频监控光盘1个。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邬小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邬小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807.2元,数额较大,在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从派出所脱逃,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脱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邬小兵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本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邬小兵已经触犯两个罪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进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邬小兵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琼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卢 伟
检察官助理:许梦柳
书 记 员:王少云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琼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名单1份;
6.随案移送涉案财物:手机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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