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新检刑诉〔2019〕76号
被告人邬建良,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4197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江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江西**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住南昌市东湖区**路**号**栋**单元**楼**室。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12月23日被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3月3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由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2日经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7月27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邬建锋,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41978********,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江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技术部门负责人、深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住南昌市进贤县**镇**居委会**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3月3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由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2日经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7月27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胡红亮,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江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江西**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住南昌市南昌县**镇**街**号(户籍所在地南昌市南昌县**村**自然村**号附**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3月3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由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2日经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7月27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赵秋萍,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2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监狱退休职工、江西**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经理、江西**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江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股东、监事,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南昌市东湖区**住宅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于2018年6月11日被临时寄押于义乌市看守所,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由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13日经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蒋华,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82197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江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监、江西**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住江苏省张家港市**镇**村**幢**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于2018年4月1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由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2日经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7月27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王国其,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1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张家港市**供电所员工、江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监、江西**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董事,住江苏省张家港市**镇**村**组**号。因赌博于2001年4月21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罚款二千元;因赌博于2008年3月7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罚款四百元,收缴赌资五万元。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9月1日被寄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同月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月3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邬建良、邬建锋、胡红亮、赵秋萍、蒋华、王国其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邬建良、邬建锋、胡红亮、赵秋萍、蒋华、王国其等人为骗取财物,对外以江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公司)“传统电商+网络金融+区块链+虚拟支付”的商业模式,通过召开推广会、建立微信群等手段大肆进行虚假宣传,夸大公司实力,通过建立**商城(会员系统,也称内网)发展会员,通过**交易系统(交易系统,也称外网)为会员提供虚拟货币**券交易及资金提现,通过设定奖励制度,以高额静态收益、动态奖励和团队奖励为诱饵,不断吸引会员并发展下线吸收资金。
被告人邬建良等人设定的奖励制度规定,要成为**商城会员需经老会员介绍推荐并缴纳一定资金获得会员资格,获得会员资格后可以获得静态收益和发展下线会员获得动态奖励。静态收益是指**商城将会员投资款转换成积分拨给会员,会员每周支付排单币后,可按照一定规则获得投资积分的10%-6%不等的静态收益。动态奖励是指**商城会员如果发展了下线会员,则可以根据其下线会员的层级及总投资金额隔层获得一定比例的动态奖励。同时建立烧伤制度,直推人员投资大于介绍人时,介绍人只能拿到自己本金的奖励,吸引投资人加大投资金额。团队奖励是指**商城根据会员的直接下线人数、下线团队人数、部门数量区分县级代理、市级代理、省级代理,不同级别的代理可以获得其下线总业绩不同比例的奖金,从而激励会员不断发展下线。同时,根据部门中不同级别的代理的数量设置电脑、手机、汽车、别墅等不同的动态大奖。
为了逃避打击,被告人邬建良、邬建锋授意谢某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成立梅州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建立**交易系统,为**商城会员提取缴纳的本金和内网系统获取的静态收益和动态奖励等收益提供平台、账户等。邬建锋负责**商城、**交易系统的平台设计及后续技术支持。同时,邬建良将江西**公司法人代表变更为被告人胡红亮,由胡红亮兼任总经理,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邬建良授意一直负责江西**公司财务工作的被告人赵秋萍成立南昌**财务咨询有限公司,负责江西**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
2017年4月中旬,邬建良等人请人设计了**商城和**交易系统并先后投入使用。被告人蒋华、王国其作为江西**公司的市场总监,大肆宣传并不断吸收和发展会员。**商城和**交易系统投入使用后经常发生故障,被告人邬建锋便联系余某某(另案处理),由余某某介绍香港**公司按照邬建锋发送的建设需求重新进行程序设计后重新投入使用,使得**商城的规模进一步扩大。
经鉴定,截止2017年5月19日,**积分商城注册会员达41 925条,形成了以“ysd999-羿某某”为第一层共44个层级的会员推荐结构。2017年3月至5 月19日期间,1 747个投入资金至**商城的会员“本金账户”余额为9 212 000元。截止2017年12月15日,**积分商城注册会员信息达318 158条,2017年3月至12月31日期间,20 124个投入资金至**商城的会员“消费额”余额为81 330 000元。
被告人邬建良、邬建锋、胡红亮于2018年3月30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蒋华于同年4月19日投案,被告人赵秋萍于同年6月11日投案,被告人王国其于同年9月1日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脑等物证;
2人口信息等书证;
3证人赖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邬建良、邬建锋、胡红亮、赵秋萍、蒋华、王国其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检查、辨认等笔录;
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邬建良、邬建锋、胡红亮、赵秋萍、蒋华、王国其伙同他人设立**商城网站,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且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其中被告人邬建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平
2019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邬建良、邬建锋、胡红亮、蒋华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赵秋萍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王国其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62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46册。
3.涉案款物随案移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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