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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邬文伟抢劫案)_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三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邬文伟,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3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号,家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小区**栋**单元**室。1981年4月21日因盗窃被治安拘留十五日;2002年9月19日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至2002年10月22日止。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邬文伟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早,被告人邬文伟携带电棍、手铐、辣椒喷雾剂、警官证皮套等工具,身着便服来到八一桥大士院附近准备实施抢劫。6点30分许,邬文伟发现被害人龚某某比较老实,遂尾随其至南昌市西湖区**小区**栋**单元**楼电梯口,邬文伟叫住龚某某,并掏出警官证皮套谎称自己是公安局的,以对方刚才嫖娼为由要龚某某交罚款,龚某某否认自己嫖娼后邬文伟用手拖拽被害人裤腰带将其拖至单元楼门口,打开电棍,使电棍发出强电流的光及电流声,并威胁龚某某交出钱,龚某某受到威胁后取出550元交给邬文伟,邬文伟得手后离开现场。

当日15时30分许,民警根据监控研判,在西湖区**路**小区**栋**单元**室抓获邬文伟,并在其家中搜查到手铐一副、催泪喷射器一个、电警棍一把、警官证皮套一个及赃款现金人民币320元。2020年7月30日邬文伟的家属对被害人退还赃款,并取得被害人龚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作案工具等物证;

2.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常驻人口信息等书证;

3.被害人龚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邬文伟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监控视频;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邬文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邬文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共计55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邬文伟归案后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邬文伟持危险性工具抢劫,应从重处罚,其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媛媛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邬文伟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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