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刑诉〔2019〕424号
被告人邬春雪(又名邬迪桥),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镇**村**组**号。2019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2019年4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刘欢,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1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石首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2019年3月1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邬春雪、刘欢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邬春雪建立“**俱乐部”微信群,由邬春雪和被告人刘欢、阳某某(取保候审)等人担任财务,组织参赌人员在微信内通过赌博软件玩“牛牛”赌博,玩家按一分折抵人民币一元,微信或支付宝支付给当班财务,财务抽取提成后,微信或支付宝转给赢家。经**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审计:“**俱乐部”微信群支付宝、财付通账户接受参赌人员赌资共计1728923.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发破案经过、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账本扫描件、微信收入支出汇总表;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毛某某、邓某某、阳某某、李某某、许某某、余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邬春雪、刘欢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湖北**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司法审计报告》;5.视听资料:审讯视频、手机迁移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邬春雪、刘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邬春雪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进微信群,在赌博软件上赌博,情节严重;被告人刘欢受雇担任财务并分成,二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邬春雪起主要作用,为主犯;被告人刘欢起次要作用,为从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娟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邬春雪现羁押于沙市区看守所,被告人刘欢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45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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