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邬李红,女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镇**村**自然村**附**号,现住江西省南昌县**镇**公寓楼**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邬李红涉嫌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杨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向被告人邬李红购买300元毒品麻古和冰毒,后杨某某邀请杨某甲、戴某某于当晚到邬李红在南昌县莲塘镇澄湖国际1栋2单元公寓楼1616室家中共同吸食毒品麻古、冰毒;当日,刘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邬李红并转账500元购买毒品麻古和冰毒,于当晚在邬李红家中吸食毒品;2019年9月14日,杨某某在被告人邬李红住处楼下通过微信转账向其购买了300元毒品吸食。
2019年9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邬李红和吸毒人员杨某某、杨某甲、戴某某、刘某某在邬李红家中被抓获归案。在邬李红家中房间鞋盒内查获收缴疑似毒品若干,经称重,白色结晶状物0.26克、红色片剂0.07克;在杨某某身上查获收缴疑似毒品若干,经称重,白色结晶状物0.04克、红色片剂0.06克。经毒品鉴定,上述疑似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等相关书证;
2. 证人杨某甲、刘某某、杨某某、戴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邬李红的供述与辩解;
4. 检查笔录、称重笔录及照片等;
5. 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邬李红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一次容留多人吸毒毒品,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姜跃清
附:
1.被告人邬李红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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