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赛检二部刑诉〔2020〕Z337号
被告人邬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2199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现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4日交由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22时56分许,被告人邬某某驾驶蒙A*****号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呼和浩特市南二环快速路由西向东锡林南路上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邬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6.38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规定值,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相关书证;被告人供述;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邬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邬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哲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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