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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邬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376号

被告人邬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4198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镇**村**组**号。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于2020年10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警大队处以罚款12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邬某某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普通摩托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里广路五一村牌坊对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检验,被告人邬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邬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邬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滕茹刚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邬某某被取保候审,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667576****。

2.案卷一册、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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