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井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邬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21974********,汉族,自贡市人,初中文化,自贡**通讯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自贡市自流井区**路**号,现租住于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社区**街**号。2020年6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晚,被告人邬某某在毛某某家中饮酒后,驾驶蒙CS****小型轿车,由自贡市大安区黄家山方向沿自流井区黄桷坪路往大安区两口塘方向行驶。20时23分许,当车辆行驶至自流井区创新路时,邬某某发现前方有正在设卡进行酒精检测的执勤民警,遂在距离执勤卡点五十米处向后加速倒车意图逃避检查,导致车辆与车辆右侧人行横道上的监控设施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和监控设施受损,被告人邬某某被现场挡获。因邬某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民警带至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抽血待检。经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邬某某血液中检测出的乙醇浓度为166.3毫克/100毫升。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邬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人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赔偿了监控设施所有人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有①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等法律文书②归案情况说明③户籍证明④车辆信息查询单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二、证人毛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三、被告人邬某某供述与辩解;
四、司法鉴定意见书;
五、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六、现场挡获及抽血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邬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逃避交警依法检查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邬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金平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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