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邬某某,曾用名:杨静,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331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镇**村委**村**号,住上海市宝山区**路**弄**号**室。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5日经本院建议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邬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0月12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底起,被告人邬某某经预谋,租借本区泰和西路3499弄9号102室经营杨洋足浴店,同时租借本区泰和西路3493弄83号501室、泰和西路3499弄14号302室,容留其店内卖淫女李某某、刘某某、庄某某在店中搭识嫖客,而后在租住房间内进行卖淫活动,并从中牟利。
同年6月16日18时许,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民警在上址内将邬某某及正在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卖淫女李某某(己作行政处罚)、嫖客韩某某、居某某(均己作行政处罚)当场抓获,并查获相关卖淫提成转账记录。
同日,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民警在上址抓获被告人邬某某,邬某某对容留卖淫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邬某某的基本信息。
2.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办案说明》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被告人邬某某的到案经过。
3.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治安支队《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被告人邬某某用于实施犯罪的VIVO手机二部均已扣押。
4.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调取的营业执照,证实本区泰和西路3499弄9号102室杨洋足浴店经营者为邬某某。
5.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调取的邬某某、李某某、刘某某支付宝转账记录证实,2020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邬某某(杨洋足浴)收取李某某(为了明天奋斗)、刘某某(风铃草)、庄某某(开心每一天)的嫖资提成情况
6.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本案卖淫女李某某与嫖客韩某某、居某某均已因本案卖淫、嫖娼违法行为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7.证人李某某、庄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证实,杨洋足浴店内存在容留李某某、庄某某、刘某某卖淫情形。
8.证人韩某某、居某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6月16日,韩某某、居某某分别在**路**弄**号**室与李某某从事卖淫嫖娼活动。
9.证人黄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证实,上海市宝山区泰和西路3499弄9号102室、3499弄14号302室承租人均是邬某某,其系杨洋足浴店老板。
10.被告人邬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邬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并从中牟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邬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邬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本案事实和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邬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可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琳
检察官助理:章佳骐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邬某某联系方式:1590085****。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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