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1153号
被告人邬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841991********,汉族,大专文化,宜兴市八佰伴**店员工,住宜兴市**街道**花园**幢**单元**室(户籍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街**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邬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邬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黄某某、都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邬某某,听取了被害人黄某某、都某某和被告人邬某某的值班律师欧婕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凌晨,被告人邬某某饮酒后,无事生非在宜兴市宜城街道瑞德康城小区门口无故殴打出租车驾驶员黄某某,致使黄某某受伤,并故意破坏黄某某所驾驶的出租车的车门。宜兴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接到报警后,由民警潘某甲、辅警潘某乙、辅警都某某依法出警处置并将其带至城东派出所。在将被告人邬某某带至城东派出所的途中,坐在警车后排座位上被告人邬某某无故抓正在驾驶警车的辅警都某某的头发、卡都某某的脖子、拉都某某的手臂。民警潘某甲见状立即让警车靠边停车,随即由都某某帮助打开警车左后侧车门,在都某某打车门的过程中,被告人邬某某一脚将警车左后侧车门踢开,车门弹撞到都某某的左手上,在此过程中都某某受伤。尔后,处警人员将被告人邬某某带至宜兴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在派出所内被告人邬某某又无故骚扰、殴打负责看管辅警戴某某、辅警徐某某和正在派出所内接受调查的群众汪某某(汪某某当时因与宜兴市中医院护士发生纠纷正在派出所接受调查)。后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被害人都某某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邬某某赔付黄某某人身和车辆损失共计人民币4160元,并取得黄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宜兴市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资料、谅解书、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说明等书证。
2.证人潘某甲、潘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都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宜兴市公安局出具的物证鉴定意见书。
6.宜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7.宜兴市公安局调取的录音录像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邬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邬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邬某某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瑞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宜兴市**街道**花园**幢**单元**室。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都某某提交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3份。
6.全部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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