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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邬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定检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邬某某,女,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921198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住舟山市定海区**街道**家园****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8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8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10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邬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邬某某先后在“闲聊”“默往”APP建立赌博群招揽赌客,利用“边锋舟山棋牌”APP进行赌博,并制定抽头规则从中渔利。至2020年4月,被告人邬某某共抽头渔利人民币14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邬某某家属代为退出部分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倪某某、孔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等;5.电子数据:闲聊、默往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邬某某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珉江

检察官助理:郑琀予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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