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公诉刑诉〔2018〕44号
被告人邬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21975********,汉族,中专文化,奉新县**超市员工,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人,家住奉新县**镇**巷**号**室。因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17年7月28日被奉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经奉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奉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邬某某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向奉新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奉新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邬某某一直反对其母亲被害人周某某与冷某某交往。2017年6月,邬某某将生病出院的周某某接至自己家中(位于奉新县**镇**巷**号)尽责照顾,但周某某在病情好转后提出要回高安与冷某某一起生活。为此,邬某某十分气愤,遂产生购买亚硝酸盐毒死周某某的想法,并于同年6月21日通过淘宝网购买了一包重1千克的亚硝酸盐,藏于家中,伺机作案。7月6日早上7时50分许,邬某某计划中午从奉新县民政局食堂打包饭菜回来给周某某吃,借机投放亚硝酸盐,便用饭勺盛了一勺亚硝酸盐放入保鲜盒内,后带着保鲜盒骑电动车至民政局慈善超市上班。11时30分许,邬某某带着保鲜盒进入民政局食堂,将保鲜盒内的亚硝酸盐全部倒入食堂紫菜蛋汤汤盆中,并迅速离开食堂回到慈善超市。11时40分许,邬某某再次进入食堂,先盛了一些紫菜蛋汤喝下,后盛好饭菜回到慈善超市吃饭。11时50分许,邬某某第三次进入食堂,盛好饭菜后又盛了一大勺紫菜蛋汤到保鲜盒内,尔后带回家中全部喂给周某某食用。在食堂用餐的被害人黄某某等9人、周某某和邬某某在食用紫菜蛋汤不久后便出现嘴唇发黑、头晕胸闷等中毒症状,均被送医急救,其中周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次日,邬某某出院后将剩余的亚硝酸盐丢弃至人民医院宿舍楼旁垃圾桶内。7月8日,邬某某通过手机淘宝与销售卖家取得联系,要求删除其购买亚硝酸盐的交易记录。7月27日,邬某某在家中被抓获归案。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周某某系高血压病及脑动脉硬化导致内囊出血致死亡,其中亚硝酸盐中毒引起机体缺氧对死者的死亡有促进作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保鲜盒1个、小勺子1把、剪刀1把;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病案资料等;3.证人熊某某、吕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黄某某、付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指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邬某某在公共场所故意投放毒害性物质,致十一人中毒,其中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珊
2018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邬某某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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