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州区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邬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户籍所在地荆州市公安县**镇**村**组,住荆州市沙市区**路**小区**栋**室。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12月2日经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6日经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邬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告人邬某某为被害人蔡某某位于荆州市荆州区**路**小区**栋**单元**号的房子装修,装修完毕后,二人因装修款发生纠纷,被告人邬某某遂产生报复念头。2016年8月14日,被告人邬某某使用为被害人蔡某某装修时所用钥匙,进入被害人蔡某某位于荆州市荆州区**路**小区**栋**单元**号的房子中,随手拿起一把铁锹,将已装修完毕的电视背景墙、房间柜子等屋内设施进行了损毁。经鉴定,被损毁的物品价值为人民币63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邬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3、荆州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5、被告人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邬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邬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雯琪
检察官助理:黄玲玲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邬某某现监视居住于荆州市沙市区**路**小区**栋**室,联系电话18696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