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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邬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站检公诉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某某,女,********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03********2026,汉族,大学本科,住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南园南里9号3-6-1,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邬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0时许,被告人邬某某用砖头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营口市站前区“领冠教育”后门的奔驰G55四个车门划伤,致车漆损毁。经营口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认定:车辆损失为人民币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马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邬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  俊

检察官助理:宁小浦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邬某某取保候审,居于营口市站前区**里**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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