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20〕Z349号
被告人邬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6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街道**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邬某某涉嫌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起,被告人邬某某多次借款给被害人曾某某用于购车等高消费活动,双方约定高额利息,并签订了一份100万元的借款协议书。2016年年初,被告人邬某某向曾某某索要债务未果,后听说叶某甲(另案处理)追债有手段,遂和曾某某的另一名债权人沈某某一起找到叶某甲,欲委托叶某甲帮忙追债。随后被告人邬某某雇请叶某乙、邹某某、梁某某、金某某(均另案处理)寻找曾某某。2016年7月24日下午,叶某乙等人发现曾某某从家中出门,遂由邹某某、梁某某分别驾驶两辆车跟踪曾某某,在跟至惠阳区**街道**路**小区路段时,邹某某发故意追尾曾某某的车,后电话通知邬某某到场。被告人邬某某到场后,指使金某某持工具砸碎曾某某的车窗玻璃迫使其下车,后将其强行带上车至**街道**路段。在车上,邬某某和曾某某谈欠款事宜,邬某某认为曾某某一共欠其本息合计180万元,但因叶某甲说过要有200万元以上的欠条才会帮忙追债,故强迫曾某某再签四份共101万元的借款合同(其中一份金额15万元的借款合同为沈某某持有)。随后邬某某等人和曾某某一起吃饭后又将曾某某带至**街道**网吧一包间,不让其离开,期间邬某某拿曾某某手机发信息要求其家人还款,因其家人不予理睬,至次日早上10时让曾某某回家。
2016年10月,邬某某委托叶某甲帮忙追债,叶某甲安排费某某、林某某、郭某某、陈某某、杨某某、徐某某(另案处理)到曾某某家(**街道**路**巷**号)以滋扰的方式讨债。后曾某某及家人迫于无奈,找到他人协调,最终叶某甲同意将201万元钱款减至150万元,后曾某某家人将150万支付给叶某甲。
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邬某某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代邬某某赔偿被害人人民币30万元,被害人及家属出具谅解书对邬某某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辨认笔录等。被告人邬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他人人民币6万元财物,数额巨大,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佳铭
2020年6月5日
附件:1.被告人现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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