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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船检二部刑诉〔2019〕1号

被告人邬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87********,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0日由遂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移送遂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月17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1日凌晨,被告人邬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辽******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行至**大桥中部时,撞到同方向行驶的由杜某某驾驶并搭乘陈某某,王某某的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邬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检测,案发时邬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邬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莉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95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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