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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邬某某盗窃案)_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顺检诉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邬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9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剑河县,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剑河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9月30日被瓯海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顺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顺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7月份的一天晚上12时许,被告人邬某某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窜至顺昌**路*号旁空地,将被害人薛某某放在该处的320.5公斤钢筋盗走。后邬某某将钢筋卖给过路收废品人,非法获利人民币320元。经鉴定,被盗钢筋价值人民币1314元。

2019年8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邬某某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窜至顺昌县**镇**村**街**号被害人魏某某店铺门口,将魏某某放在该处的21台电机盗走。后邬某某在销赃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遂弃车离开现场。经鉴定,被盗电机价值人民币3310元。

案发后,被告人邬某某驾驶的无牌三轮摩托车及被盗的电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盗电机已发还给被害人魏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葛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魏某某、薛某某的陈述;4.被盗物品价格认定书;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顺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蕾雪

检察员: 魏 欢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顺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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