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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邬某某盗窃案)_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托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邬福强,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50123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和林格尔县**乡**村**户,现住托克托县**镇**村。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盗窃被托克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托克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09年4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托克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3年10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托克托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6年6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本案由托克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邬福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5月13日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1月5日19时左右,被告人邬福强秘密窜至托克托县双河镇**花园第**排小二楼高某某家中盗窃现金人民币1000元。

2、2020年1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邬福强秘密窜至托克托县新营子镇**超市内,盗窃了现金人民1575元。

3、2020年1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邬福强秘密窜至托克托县双河镇格图营村景泉度假村**副食超市内,盗窃了三条软盒中华香烟、两条全开式硬盒中华香烟和现金人民币305元。经认定:被告人邬福强盗窃的香烟价值人民币2512元。

被告人邬福强盗窃的财物总价值为人民币5392元。邬福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被告人供述,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邬福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邬福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39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邬福强现羁押于托克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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