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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邬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炎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邬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5195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炎陵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炎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邬某某先后盗窃作案3次,盗窃价值1339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8月底,被告人邬某某在株洲市**区**路**号水岸花城6栋901室罗某某家照顾病人时盗走一台白色的华为手机(被盗物品因资料不全未鉴定)。

2、2019年3月12日晚上18时左右,被告人邬某某在炎陵县人民医院内一科39号病房内盗走照顾病人邱某某放在椅子上一台粉红色的小米手机。经炎陵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295元。

3、2020年4月4日16时左右,被告人邬某某在炎陵县中医院5楼21号病房盗走住院病人雷某某放在床头柜抽屉内的一台白色oppo智能手机。经炎陵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1044元。

综上,被告人邬某某盗窃作案3次,盗窃价值1339元。

案发后,赃物已追缴并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历次处理情况查证表、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2.证人卢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邝双发、罗某某、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江丽

检察官助理:吴倩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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