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舒检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邬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11962********,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现住舒兰市**街**村**屯**社。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7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舒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邬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邬某某为增加家庭收入,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林业部门允许,擅自在舒兰市吉舒街十里村三道屯北山、西山(大北林场1984年林相图87林班7小班,97林班6、8、9小班)国有林地内,耕种农作物,核30.69亩,经人为犁翻起垄并喷洒农药,致使该林地内原有植被遭到严重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依法出具的案件提起、侦查终结、到案经过、户卡信息、森林调查簿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李某某对邬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证言;
3.被告人邬某某对其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卷宗。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邬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邬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莉莉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邬某某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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