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邬某甲(曾用名邬某乙),男,汉族,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7231974********,初中文化,系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乡**村**社**号,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小区**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7月6日被东胜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5月26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段某某,男,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8011984********,高中文化,系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镇**村**社**号,住鄂尔多斯市**小区**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5月26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米某某,男,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7271987********,初中文化,系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镇**村**社,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嘉园**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5月26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221984********,汉族,初中文化,系个体。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神木县**镇**村**号,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小区**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5月26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邬某甲、段某某、米某某、张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邬某甲、段某某、米某某、张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犯罪事实
2018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米某某通过微信以每本210元的价格从其上线(微信名:趁年轻努力吧)处购买了4本特种作业操作证,并以每本260元的价格出售给了被告人段某某。之后,段某某将上述证件以每本6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邬某甲,邬某甲又以每本800元的价格出售给了他人。
二、被告人段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犯罪事实
2018年3月,被告人段某某以800元的价格从黄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特种作业操作证一本,并以900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某(另案处理)。
三、被告人米某某、张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犯罪事实
2019年5月19日,被告人米某某以每本210元的价格通过微信从上线处购买8本特种作业操作证,又以每本255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张某某,所办证件由上线通过快递邮寄到张某某指定地址。
四、被告人张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犯罪事实
2018年3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以每本450元的价格从乔亮(另案处理)处购买了36本特种作业操作证,又以每本600元的价格出售给了东胜区民达煤矿司机,从中非法牟利540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段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5本,被告人邬某甲买卖国家机关证件4本,被告人米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12本,被告人张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44本。经鄂尔多斯市能源局鉴定,在案扣押的42本特殊作业操作证系伪造的证件。
2019年5月26日,被告人段某某和邬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被告人段某某在东胜区**小区**室被公安民警抓获;在段某某的配合下,被告人米某某在杨家渠南侧包茂高速扩建施工地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邬某甲、段某某、米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某某、邬某甲、段某某、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邬某甲、张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段某某、米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段某某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同案犯米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邬某甲曾因故意伤害被判处刑罚,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
2020年4月6日
附:1.被告人米某某、邬某甲、段某某、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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