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1740号
被告人邬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6197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镇*街**巷**号。1999年9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强迫交易罪,2019年6月3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邬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被告人邬某甲伙同邬某乙、邬某丙、冯某某、邬某丁(均判刑)等人得知本区南村镇南村村第九生产队有7块位于恒美片木薯场的地块准备拍卖,经密谋决定以演戏方式恐吓其他人退出投标。同年7月3日下午投标开始后,上述人员纠集袁某某、刘某某、贺某甲、陈某某、李某某、贺某乙、范某某、黄某某(均判刑)等几十人到场造势,以暴力威胁、恐吓方式将假扮竞价的“老表”(另案处理)强行拖离现场,从而威慑和迫使其他投标者退出投标。最终被告人邬某甲和邬某乙、邬某丙等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投得上述7块土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邬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退出投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金丹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邬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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