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一部刑诉〔2020〕723号
被告人邬瑞忠,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7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镇**村**组**号。2019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9年6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1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执行逮捕。
值班律师:四川准达律师事务所,钟明德律师。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邬瑞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中午,被告人邬瑞忠在本市武侯区佳灵路20号九峰国际“天域风情酒店”附近,用工具接通电源,将被害人凃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玫瑰之约牌电动摩托车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78元)。后邬瑞忠在逃离时被公安民警挡获,被盗车辆已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邬瑞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邬瑞忠系累犯,认罪认罚、财物追回,建议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晴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邬瑞忠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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