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平检二部刑诉〔2019〕22号
被告人邰中涛,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现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队**幢**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德映,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现住安徽省霍邱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逮捕。
被告人徐文林,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827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现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翔,曾用名刘祥,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828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现住安徽省岳西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逮捕。
被告人赵志俊,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15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现住安徽省霍邱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维,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828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现住安徽省岳西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逮捕。
被告人孙叶韵,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828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现住安徽省岳西县**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红陆,曾用名刘陆,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现住安徽省霍邱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峥,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828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现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镇**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邰中涛、王德映、徐文林、刘翔、赵志俊、刘维、孙叶韵、刘红陆、王峥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1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19日至2019年11月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19年3月间,赵某某、周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均另案处理)与被告人邰中涛、王德映先后利用环球国际、大西洋联合商品市场(又称太平洋国际商品市场)、中贸国际、亚太国际等平台在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大众城市之光、包河区万达广场万达名宅等地实施诈骗犯罪活动。案发期间,共骗取上述平台客户张某甲、刘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2600万余元。
2017年7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邰中涛、王德映在担任部门负责人、被告人刘维、徐文林在担任小组长期间,以客户投资损失的金额计算工资提成,为谋取个人利益,在明知虚构投资客户通过上述平台“买涨买跌”可以盈利的情况下,组织业务员人员利用微信、QQ等诱骗被害人张某乙、张某甲等人注册账号并转入资金进行交易,积极促成被害人资金亏损。其间,被告人孙叶韵、刘红陆、王峥作为刘维下辖的业务员,被告人赵志俊、刘翔作为徐文林下辖的业务员,在明知部门积极追求客户资金亏损的情况下,仍按照邰中涛、王德映、刘维、徐文林的指示实施上述行为。
被告人邰中涛利用其所属人员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427万余元;被告人王德映利用其所属人员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427万余元;被告人徐文林本人及利用其所属人员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407万余元;被告人刘翔参与期间,其所在小组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407万余元;被告人赵志俊参与期间,其所在小组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407万余元;被告人刘维本人及利用其所属人员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87万余元;孙叶韵参与期间,其所在小组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87万余元;刘红陆参与期间,其所在小组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00万余元;王琤参与期间,其所在小组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87万余元。
被告人邰中涛、王德映、徐文林、刘翔、赵志俊、刘维、孙叶韵、刘红陆、王峥均于2019年3月12日被民警抓获归案。涉案笔记本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已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对账单、工资表等;2.物证:扣押在案的笔记本电脑、手机等;3.证人证言:史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张某甲等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邰中涛、王德映、徐文林、刘翔、赵志俊、刘维、孙叶韵、刘红陆、王峥供述与辩解;6.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表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邰中涛、王德映、徐文林、刘翔、赵志俊、刘维、孙叶韵、刘红陆、王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邰中涛、王德映、徐文林、刘翔、赵志俊、刘维、孙叶韵、刘红陆、王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文林、刘翔、赵志俊、刘维、孙叶韵、刘红陆、王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邰桂艳
2019年12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邰中涛、王德映、刘维、孙叶韵、刘红陆、王峥、徐文林、赵志俊现羁押于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被告人刘翔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86册、检察卷宗1册、光盘84张
3.扣押物品清单1份
4.被害人名单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9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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