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邰学冲盗窃案)(公开版)_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一部刑诉〔2020〕993号 

被告人邰学冲,曾用名邰发毛,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6301994********,苗族,初中文化,住贵州省台江县**镇**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4日被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5日被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2019年9月4日被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20年2月8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20年6月16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邰学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1日凌晨,被告人邰学冲在金华市金东区**镇**自然村**街**号,窃得被害人凌某某白色宝马牌汽车内的手提包一个,随后取走手提包内的人民币800余元,并将手提包及包内物品遗弃。

2.2020年6月5日凌晨,被告人邰学冲在金华市金东区**镇**村**自然村**路**号,窃得被害人汪某某红色马自达牌汽车的人民币40余元;后在同村的**巷**号被害人方某甲的五菱宏光面包车内翻动车内物品,未窃得财物。

3.2020年6月15日凌晨,被告人邰学冲在金华市金东区**镇**村**自然村**巷**号,窃得被害人方某乙白色尼桑牌轿车内的人民币1220元。

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邰学冲被民警抓获,随身查扣赃款人民币86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侦破经过、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方某乙、汪某某、凌某某等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邰学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结论:金华市金东区价格认定中心中止通知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刑事搜查笔录及照片、现场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邰学冲以非法占有为目,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邰学冲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菲妃

检察官助理:吕敏翔

(院印)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邰学冲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2.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