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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邰某某、张某某诈骗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二部刑诉〔2020〕1450号

被告人邰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24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宁县**园**号楼**单元**号,现住地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841993********,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路**小区**号**单元**室,现住地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邰某某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邰某某虚构女性人物李思思,通过网络与被害人赵某某交往,交往期间,编造各种理由向被害人赵某某(居住地:北京市丰台区**号楼**号)索要钱款共计人民币8000余元。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被告人邰某某有骗取被害人钱款行为的情况下,利用其女性声音骗取被害人信任,并使用其微信帮助收款

被告人邰某某于2020年8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大红门派出所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8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大红门派出所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已赔偿被害人全部钱款

涉案赃证物已随案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邰某某被扣押的手机一部;2.书证:谅解书、收据等;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邰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国盾信息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6.其它证明材料:工作说明、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邰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邰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邰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建议对其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马劲忠

检察官助理  江  冉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邰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执行所在地同现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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